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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获惩罚性赔偿应常态化

大众日报 2018-12-02 07:01 大字

□冯海宁

近日,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超过140万元。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11月27日《新京报》)

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各地消协一共提起了14起公益诉讼,虽然有些案件已经胜诉,但被告仅仅是赔礼道歉。显然法律的惩罚、警示作用没有最大化发挥出来。而广东“假盐”案则让被告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据悉,被告是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若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几乎起不到惩戒作用。而广东消委会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获得了法院支持,效果将大不一样。

首先,大大提高了被告违法成本,使其今后不敢再销售假盐或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其次,对其他售假者或其他企业起到一定有效的警示教育,若不吸取这一教训也会面临惩罚性赔偿。其三,对其他地方消协、司法机关有启示意义,可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鉴于当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违法现象仍然比较多,而消费公益诉讼是维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消费公益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从法律角度来说,现有法律是支持惩罚性索赔的。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有关于10倍赔偿的规定。有关方面应充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提起或支持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索赔。虽然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没有明确包括索取赔偿,但有一个“等”字,也未排除惩罚性索赔。

当然,要看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影响一些地方消协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信心,也影响一些法院对法规的理解。所以,要想消费公益诉讼获惩罚性赔偿常态化,应尽快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索取赔偿”。这是给消协信心,也是统一认识。

除尽快完善法律外,从报道看消费公益诉讼还面临一些“坎”,比如一些地方消协资金匮乏、取证受限,就会影响到消协积极性。四年来各地消协一共只提起14起公益诉讼可能就与此有关。这需要有关方面对消协工作给予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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