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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能否唤醒探亲假?

北海日报 2018-11-30 10:01 大字

据《法制晚报》报道,广州市某公司女职工刘某在2017年享受“5天的年假”后,又提出自己老家在河南,按照法律规定,还可以享受“20天探亲假”。但是公司不愿批准“探亲假”,刘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广州中院对刘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并作出终审判决:广州市某公司应安排刘某休2017年度探亲假20天,具体休假时间由双方协商,探亲方式由刘某自主选择。

媒体评论认为,探亲假是一个人性化的假期,主要是维护异地就业者的探亲权益的。虽然目前国家已经推行了年假,但探亲假并没有因为有了年假而取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既然探亲假没有从制度的层面取消,就具有合法性。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意义是不小的。其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告诉用工单位,职工休假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没有权力剥夺。探亲假和年假是两个休假权益,是不能互相抵消的。其实,更大的意义则在于,让人们知道探亲假的存在,不能因为探亲假已经久远了,而成为了“被遗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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