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代替“控烟”亟待成共识
“禁烟”代替“控烟”,一则需要在便于操作和监督以及加大执行力度上下功夫;二则也有赖于烟民们的自觉;三则更有赖于公众对不法吸烟行为的坚决抵制,惟此,才能够更好地让公众免于吸烟伤害。
11月27日,中国控烟协会召开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公共场所控烟部分提出修改建议。31名专家呼吁,应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见11月28日《北京日报》)
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众所周知,即便如此,我国当下的控烟形势依旧严峻。我国成人吸烟率现高居27%,吸烟已是导致诸多慢病的共同危险因素,每天有7.4亿人饱受二手烟危害。每年有100万人死于烟草危害相关疾病,约10万人死于长期二手烟暴露。
此次专家呼吁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控烟”与“禁烟”虽只一字之差,却彰显了国家控烟履约和保护人民健康的责任担当,也体现出公共场所控烟的刚性力度,而比之于控烟,禁烟也便于在实践中操作执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关切到14亿人民健康的法律,如果能利用这一法律强化控烟条款,比如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烟,更能够彰显国家积极控烟、维护不吸烟者健康的决心,从根本上讲,更有助于提高公民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进一步减少烟草对国民健康的危害。
事实上,从国家层面来看,“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备受关注的“列车无烟诉讼案”判决更提振人心——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的行为被判为违法,明确了人民的健康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利。
从地方上来看,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约定文保单位、体育场及部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据当地卫计委披露,2017年北京市成人吸烟率22.3%,吸烟人群399万人,比条例实施前下降了1.1个百分点,吸烟人群减少20万。
总之,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迎合了大部分群众的需求。当然,“禁烟”代替“控烟”,一则需要在便于操作和监督以及加大执行力度上下功夫;二则也有赖于烟民们的自觉;三则更有赖于公众对不法吸烟行为的坚决抵制,惟此,才能够更好地让公众免于吸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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