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智为”入法回归人本主旨
斯涵涵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据《扬子晚报》)
新条例中删除“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标志着法治理念的更新与道德价值的提升,彰显法治文明的巨大进步。社会在变迁,时代在进步,价值观念也需与时俱进。当下,尊重生命、倡导科学、实行法制已成为大众共识。摒弃“不顾个人安危”,倡导见义智为,不是简单否定见义勇为、勇救他人的仁心义举,而是在弘扬见义勇为这种利他行为的基础上,强调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力求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将见义勇为的“风险”及牺牲降到最低乃至趋之于零,也是多年来见义勇为实践、导向不断修正的结果。
法规对见义勇为的重新界定,是对生命的敬畏和悲悯,也是教导人们尤其是孩子们开展生命教育的法治课程,符合趋利避害的人类天性和珍爱生命的时代要求,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激励见义勇为这种较高层面也有较大风险的公德义举行为,裨益他人也保全自己,营造美美与共、安全和谐的社会空间。
删除“不顾个人安危”,倡导见义智为,看似几个字词的变动,其实折射了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间,人文思想与法治文明的巨大进步。法律具备强烈的强制性与示范效应,新条例既充分肯定临危不惧、出手相助的义举和无私奉献精神,也全面提升“见义智为”的价值认同,重新界定见义勇为,回归人文主旨,使人们意识到,见义智为不是逃避、不是怯懦,而是见义勇为精神在新形势下的更高要求,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也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体、保护生命,弘扬美德,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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