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受访: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因何而生
10月26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参与讨论最高检抗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和一起民事案件,并发表意见。这是共和国历史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目前,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也陆续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求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这一举措主要针对实践中的什么问题?
答:从制度确立和发展历程来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调研,于2010年1月12日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对列席会议的主体、列席案件和议题的范围、会前通知、发言顺序、会后文书送达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此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该项制度,部分省市的法院和检察院还专门出台了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重要途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常委派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亲自列席较少。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仅要领导、管理本院的检察工作,而且要带头办案,特别是要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这些案件有的是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同时,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可以了解审判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有利于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规范指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统一审判、检察机关法律、政策适用标准。无论审委会是否支持检察院的抗诉、检察建议,都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大有裨益。因此,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尤为必要。
问:哪些案件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法院审委会讨论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法院院长决定将符合列席范围的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告知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长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准备,一般要亲自阅卷,研究起草列席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议题的会议,可以在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依法应当接受同级人大和检察院的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议题,目的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案件的裁决权始终是法院的。
(原题为《立足法律监督 保障公平正义——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谈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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