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违规电器 私自处理欠妥
□文小成
11月23日,江西一高校收缴宿舍违章电器,收缴的电饭锅、烧水壶、电磁炉等3500多件电器被放在广场上展示,场面壮观。学校老师称,有的学生将电器藏在衣服里,有的吊在宿舍楼上,想法设法藏违章电器,但都没逃过宿管阿姨的“火眼金睛”。贵重的电器将为学生保留至毕业,其余将捐贫困山区。(11月25日《生活报》)
学生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全国各地高校都有出现。出于对学生安全的角度考量,学校查收违规电器,也在情理之中。只不过,对于这则事情,真正让人诧异的是学校在查收学生违规电器后的处理计划。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学校的处理计划是,将贵重的电器将为学生保留至毕业,其余将捐贫困山区。从细节上来看,这种做法确实挺“恰当”的。一方面,既保证了学生的权益没有多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还能对贫困地区起到一定程度的帮扶作用。
但是,仔细思索,便会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其一,学校受教育法的授权,进而拥有行政主体资格,有权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这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对学生的“违禁电器”物权处置则是民事行为,属民法调整范围。校方擅自以行政行为强行干涉民法调整的部分,于法理不合。
其二,尽管被没收的电器是属于学校规定的“违禁电器”范畴,但按照《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如果要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必须要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不能擅自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违规电器”的所有权是学生的,是否要捐赠,也只有学生才享有自由处置的权利。
学生违规使用违规电器,学校应当进行查收,并且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可以对违反条款的学生进行处罚。但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思考,权力的运用是否越界。在该事件中,学校没收了相应的违规电器,这固然值得称赞,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权力越界,对违规电器私自处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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