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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抢夺方向盘,当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剥离出来

黄海晨报 2018-11-27 09:08 大字

于立生

2017年2月20日,田某乘坐公交车发现坐错方向,不仅拒付车费,脚踹车门,还抢夺方向盘,致公交车撞车。近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田某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且,法院认为,不宜宣告缓刑,这在网上激起一片叫好之声。(据《钱江晚报》)

司机对乘客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握在司机握方向盘的手里。不论个别乘客因何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

但是,公交车毕竟是窗口服务单位,客来客往,啥人都有,素质参差不齐。又如何消除个别无良乘客向司机挥拳或抢夺方向盘的公共安全隐患?

一方面,有赖公众注重规则意识,提升文明素养,共同创设出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诸如:按价自觉投币刷卡,留意到站下车,不与司机闲谈等;同时,对于个别乘客的越轨行为,也要勇于干预。

另一方面,则有赖法律的发力,对个别无良乘客干扰司机甚至对司机挥拳相向或抢夺方向盘的恶行,予以严惩。就在同日,媒体也报道了两起“抢夺方向盘”事件:杭州市一名不付车费大妈因此被拘留8日;湖南永州市一名醉酒男子则因此被拘留10日。确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秩序,“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是,需注意到,抢夺司机方向盘,可不单是扰乱公共秩序,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不单是车上乘客的安全,还包括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所以,有必要把抢夺方向盘行为,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单独抽离出来,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除非当时车里无其他乘客,车外无其他车辆、行人过往,不涉及他人安全。对于抢夺方向盘,没造成后果的,要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造成后果的,更要加重处罚。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后果之有无大小,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此外,今后公交车上,不妨做好关于抢夺方向盘或殴打司机恶行的法律后果的提示,即进行普法,以免“不教而诛”。

只有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须受严厉刑事制裁这样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公交车司机的操作区域成为绝对禁区,公共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这类悲剧才能避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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