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是种进步
○茅 亩(职员)
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界定,删除了此前条例中界定见义勇为行为“不顾个人安危”表述。这样的修改,强调了生命敬畏,既肯定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过往很长时间,公众对见义勇为存在道德理念的认识偏差,表征到现实生活中,往往呈现为一种不问自身能力、方法等的盲目勇为之举,施救不成又牺牲自己的事例并不鲜见。这不得不令人重新思考生命价值,重新审视和定义见义勇为。实际上,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看见义勇为这一问题,也并不倡导人见人为、人人必为。“见义”并不太难,通常依凭生活常识、根据当时所看到、遇到的危急状况的具体情势就可做出判断。但是,面对实际,并非人人都能做到“勇为”,这首先就与个体的相关能力紧密相关。孔子的后代孔安国,就没有简单浅表地解释“见义勇为”,他认为“勇”是一种能力:“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这样,“能为”与“不能为”就成为“勇”与“无勇”的分割线,没有“一刀切”地提倡人人必为。
江苏省此次删除“不顾个人安危”,是“见义勇为”概念意涵向人文本质回归的重要一步,折射了当今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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