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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智为立法,彰显时代进步

半岛都市报 2018-11-27 05:30 大字

倡导见义智为,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险责界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具有适度的道义豁免权利;另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更清晰的方式方法导向,懂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智为善为。

房清江

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一直以来,对于见义勇为都过于强调道德高尚,将“不顾个人安危”等视作重要的价值导向予以宣扬,这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是超越能力,让见义勇为变成了后果可预料的犯险行为,比较常见的诸如未年个人救人、救火等,特别是施救落水者,孩子救人不成被溺亡的悲剧屡屡发生,让见义勇为充满了痛感。只鼓励见义勇为,而忽略了救人时所需专业技能,如此便是缺少对见义勇为者生命的敬畏与尊重。

二是盲目,非理性,导致对个人及其他人员不必要的伤害。比如,比较典型的驾车追逃,将自己、逃跑者以及公众置于险地,一旦产生伤害,导致他人伤亡,追逃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责。同样,鼓励他人不顾个人安危、不考虑后果的见义勇为,也缺少对他人生命的敬畏与尊重。

对生命平等的敬畏与尊重是基本要义,要厘清见义勇为观念模糊地带的基本尺度,避免见义勇为沦为没有边界的道德诉求以及没有限度的道德义务。近些年,见义智为渐成共识,体现了时代文明进步,而在立法上明确倡导,更具有导向意义。

倡导见义智为,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险责界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具有适度的道义豁免权利;另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更清晰的方式方法导向,懂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科学、合理、正当、有效的方法,减少非理性冲动,智为善为。

此外,倡导见义智为,观念上倡导、道德上保护,与针对见义勇为具体行为的保护并不相悖。比如,可以通过立法,不提倡未成年救火、救溺等,但未年人有此类行为及后果的,都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防止再出现一些地方因为不提倡未年人见义勇为而无法认定与奖励的尴尬。再比如,应当避免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与肯定,与个人道德评价片面等同起来,摒弃畸形的价值宣扬思维,桥归桥路归路,不让见义勇为成为道德不可承受之重。比如,江苏的条例中删除了相关规定,只要见义勇为行为曾经存在,称号终生有效,为见义勇为行为存证而非为人的道德荣誉存证,也是法律理性的回归。这些体现的都是时代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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