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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易发区将禁止或限制建设 社会单位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错峰上下班;个人不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新京报 2018-11-24 01:01 大字

昨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作为北京首部针对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立法,《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隐患治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和中央精神,《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要求和政府职责,强调要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记者发现,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先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更名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生态环保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的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过慎重全面考虑,“霾”不列入本《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范围。

为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的及时性、有效性,增强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了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编制、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在相关领域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衔接上,《条例》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及组织国家和北京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

此外,《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明确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擅自发布灾害预警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条例》依据《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对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作了一系列规定,并在应急处置方面对公民和各类单位采取积极行动作了引导性的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部门间的联动协调,将突发气象灾害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条例》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由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北京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紧急情况媒体可中断播出插播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此外,相关部门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本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

对发生概率小,但后果严重的重大灾害如何进行提前防范?《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同时,北京还将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专项调查制度,《条例》规定,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

户外广告牌应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

《条例》还对隐患治理提出了要求。具体来看,水务部门应当利用天然湖泊和人工湖、地下蓄水池、透水地面、透水管道、深水井等设施,有效调蓄雨水,减少地表径流,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并与道路规划建设相协调。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北京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此外,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釆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雨等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实习生应悦徐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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