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最高罚5万
北京日报客户端11月23日消息,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临时交通管制、停工停课或错峰上下班;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最高处5万元罚款。今天(23日)下午正在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改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记者发现,条例的名称由《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更名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为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的及时性、有效性,增强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了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编制、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在相关领域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衔接上,条例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及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
此外,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最高罚5万
为进一步增强部门间的联动协调,将突发气象灾害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条例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由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记者了解到,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紧急情况媒体可中断正常播出插播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此外,相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本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
开展巨灾情景模拟研究
对发生概率小,但后果严重的重大灾害如何进行提前防范?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同时,还将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专项调查制度。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原题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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