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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贪官自首后在看守所精准举报毒贩 法院:确算立功

上游新闻 2018-11-21 20:15 大字

申伟亮 资料图

11月21日,上游新闻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2017)湘0481刑初129号判决书载明,原衡南县常务副县长申伟亮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向管教民警精准举报了一条贩毒线索。常宁公安据此抓获一名毒贩李某某,现场缴获毒品65.285克。耒阳市法院认为,申伟亮检举信的内容虽然详细得超乎常理,但没有明显纰漏,属于一般立功,可减轻处罚。

贪官看守所内举报毒贩

今年48岁的申伟亮,曾任湖南衡南县常务副县长。

申伟亮落马前,曾与衡南县原县长邹小敏结伴,给有“霸蛮书记”之称的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送钱。

申伟亮因受贿150多万元,于2017年12月1日被耒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之所以量刑二年六个月是因为法院认为,申伟亮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主动交代的行为属于自首,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立功,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书披露了申伟亮揭发的对象——毒贩。

判决书显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唐某某与申伟亮同住在15号监室内,申伟亮通过唐某某了解到李某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后,于2016年11月16日向看守所教导员阳聪贵反映有案情线索要举报,并将书写的检举信交给了阳聪贵,检举信的内容是举报李某某、杨某贩卖毒品。看守所将检举材料上报给常宁市公安局局长廖勇,廖勇于2016年12月6日转批给禁毒大队处理。常宁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5日决定对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在李某某租住的房内将李某某抓获,现场缴获毒品65.285克,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申伟亮的举报信主要内容是:“此团伙共4人,其中主犯2人,从犯2人。主犯李某武,其名字中间一个字因知情人不认识,现租住在常宁市城区紫阳步行街,大风车儿童生活馆对面一个巷子进去,附近有一个农业银行储蓄所,有一栋楼1-3层为非住宅,三层是一个平台,从平台开始是住宅,李某租住在住宅一单元二楼(从地上算起是五楼)。杨某,现租住在常宁城区北门附近。李某某、杨某两人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大肆贩卖毒品冰毒,每次都是从广东进货,每次买回的冰毒都在一公斤以上,贩卖地点均在常宁城区,交易地点大多在李某的租住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常有吸毒人员在李某住处买毒后即买即食。”

法院认为超乎常理却没明显纰漏

申伟亮怎么知道的毒贩线索?

唐某某介绍,同处一室时,他与申伟亮聊得来。有一次放风时,申伟亮问他经常在哪里玩,他说有时在李某某家吸毒,李某某应该在贩毒。申伟亮又问毒品从哪买的,他说他不知道,但每次有一公斤。李某某的住处在紫阳步行街。

申伟亮说,他和唐某某一起劳动时,唐某某说哪些贩毒的抓进来了。他就多问了一句,套唐某某的话,搞清了李某某涉嫌贩毒,且时间长,贩毒量大,以及李某某住处等情况。了解情况后一两天,他利用晚上值班的时间写了一份检举材料。

法院认为,申伟亮在常宁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事后被检举人已被刑事拘留,符合立功的构成条件。虽然申伟亮检举信的内容详细得超乎常理,但申伟亮作了合理的解释,没有明显的纰漏,且尚未发现其检举的线索来源属于非法取得,有不正当立功的可能,故应认定构成立功。根据查实的情况,按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量刑幅度,查实的犯罪数额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检举的涉嫌犯罪不属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因此,申伟亮的该检举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属于一般立功。

一审宣判后,申伟亮认为二年六个月的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在今年4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原题为《湖南一贪官自首后在看守所精准举报毒贩 法院:虽“超乎常理”但确算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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