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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8人采野生兰草获刑 定罪标准与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

上游新闻 2018-11-20 14:15 大字

上游新闻11月20日消息,11月8日,河南卢氏法院改判秦运换、秦帅等四人无罪。此前,他们因盗挖野生惠兰而获刑。最高法指出,卢氏法院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依据,认定野生惠兰是国家保护植物错误。犯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为依据。

卢氏兰草案的改判,让洛阳市洛宁县的杜建武、杜京州等8人看到了希望——洛宁法院认定他们犯罪的标准与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以公约为依据。11月20日,他们8人已正式委托律师付建向法院提出申诉。

对此,洛宁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该院将展开全面排查,落实最高法纠错指示。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野生兰草已愈发稀缺,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盗挖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

国家兰科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副主任黄慧霞对上游新闻记者介绍,目前,30多种野生兰草已被列进了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还在讨论,没有公布。”

卢氏兰草案:4人从有罪到无罪

河南卢氏农民秦运换本是有罪之人,因为他挖了附近山上的野生兰草。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蕙兰)一丛三株,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杜建武的判决书

11月8日,在代理律师付建的辩护下,卢氏县人民法院改判秦运换无罪。一同获得无罪改判的还有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他们的经历与秦运换类似。

这四起案件引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卢氏兰草案,最高法就此案认为,卢氏法院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为了促使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控制国际贸易活动,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这是一项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权威、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在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自1981年4 月8日在我国生效,蕙兰属于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卢氏法院据此认为秦运换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中增加的,故该罪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认定,蕙兰不在该批名录之中。

最高法表态:“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洛宁兰草案:8人因采兰草获刑

最高法的表态,让杜建武看到了无罪的曙光。

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刑初245号判决书显示,2011年9、10月份,时年48岁的杜建武到洛宁县陈吴乡八百坡前车沟山上采挖兰草二株,种植在自家院内。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杜建武采挖的兰草为惠兰,属兰科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杜建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9、10月份,杜建武把采摘来的野生惠兰种在了自家院内,时至今日院子里还种着人工种植的兰草。

“我们这里的山上好多兰草。我2011年挖的,在自家院子里种了4年后,2015年10月洛宁森林公安民警来了,2016年12月5日判刑。我原来是村主任,2017年年底换届时,没让我参加,说我是有前科的人。”杜建武说,赵村镇还有7个人与他一同犯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是:纸房村的杜建文、杜京州、王应民、王应录,凡西北村的王群玲,赵村的黄安民、周念友。

今年72岁的杜京州说:“我1965年就入党了,从来没犯过错,结果因挖兰草犯了罪,去年5月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换届选举也没让我参加了。”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在2016年10月25日和2017年1月13日这两日,洛宁法院判处上述8人管制、罚款3000元,均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认定8人挖的惠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值得一提的是,卢氏法院的判决在前,洛宁法院的判决在后。

11月20日,卢氏兰草案的代理律师付建已接受了8人的委托。付建表示,他将向洛宁法院递交申诉状,希望该院落实最高法的要求,改判8人无罪。

对此,洛宁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该院将展开全面排查,坚决把最高法纠错指示落到实处。

(原题为《河南洛宁8人因采野生兰草获刑 定罪标准与卢氏兰草案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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