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保姆也需得“法”
?程汉鹏
重庆市北碚区的陈菊到家住沙坪坝区的余婆婆家中当保姆。不料,试用第一天陈菊就腰部扭伤,造成腰椎骨折。雇主觉得很委屈,说自称62岁的保姆其实已经68岁,而且满身旧疾,“她是故意来‘碰瓷’骗钱的。”
为此,陈菊一纸诉状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8万余元。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承担40%的责任,保姆承担60%的责任。雇主和保姆双双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
现在雇保姆的家庭不少,人们认为雇人给钱,保姆即使在雇主家干活磕了碰了,也是她们自己的事,与雇主无关。殊不知,无论雇主与保姆是否签有雇佣合同,双方都形成劳务关系,保姆在干活时“出了状况”,雇主要担责任。保姆陈菊之所以被判承担60%的责任,法院认为是保姆明知自己年龄较大、存在旧疾,仍前往雇主家中从事护理工作,属于自冒风险。
人们雇用保姆主要是通过熟人推荐和中介公司介绍这两种形式,熟人推荐属于帮忙,保姆与雇主出现任何问题都与推荐者无关,中介公司介绍如果不以合同的形式体现,没有责、权、利的关系,中介公司也不会担责。一审法院认为,余婆婆从中介处获取陈菊的信息后,未按照之前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与陈菊、中介公司再签订三方合同,而是直接与其建立联系,因此中介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雇主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中介公司委派保姆到雇主家做事,中间就形成了委派关系,保姆在雇主家出了“工伤”,家政公司要承担责任,而家政公司通过投保等方式化解风险,可以保护雇主、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请马路边等活儿的小时工打扫卫生,让走街串巷的修理工给空调室外机加氟等情况,都存在“保姆扭伤腰雇主得掏钱”这样的风险。要规避风险,最好还是多长个心眼和家政公司、服务公司签合同。
连雇保姆都需要得“法”,普法还有许多事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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