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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要参与农村环保

榆林日报 2018-11-20 09:49 大字

赵晔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保的制度建设,《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更为公民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提供了具体的引导,但在环保公众参与上,农村居民在参与意识、参与渠道、参与方式、参与组织等方面仍明显滞后于城市。笔者认为,要推动农村环保公众参与,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优化。

一是通过村规民约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环境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唤醒农民的农村环保主体意识至关重要。而村规民约作为集体通过的村级行为规范,更便于为民众接受,因此要把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能够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环保的积极性,实现村民在农村环保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二是完善反馈渠道,为村民参与农村环保提供良好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村级环保上处于责任人缺乏的状态,这种主体的缺位造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传递的不顺畅,一方面,阻碍了公众与政府之间良好合作机制的形成,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由于无法充分了解民意民声,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共决策。因此,要清晰准确地落实村级环保的主体责任,清晰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从而形成上级做统筹、下级抓落实,建立上下联动、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对于村级而言,可以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委员和生态文明委员的方式健全反馈机制。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在201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其通过在各村党组织设立生态文明委员、在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保护委员的做法,加强了对公众意见的反馈。通过设置村两委“环境委员”,使得平时村组区域环保工作的管、问、巡查、监管都落实到人,并对出现的问题可以专人处理,从而为村民参与农村环保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三是增强农村环保的组织力,为公众参与农村环保提供组织保障。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以村民个体为主体的参与形式缺乏组织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众的生态环保参与水平。因此,要增强农村环保组织的力量,可以在当地政府引导、环保部门业务指导下,建立包括不同参与主体的农村组织,将农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整合反馈给政府部门。如浙江滕头村在1993 年就成立了全国唯一的村级环保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绿色生产的原则对村里批准项目进行把关。

乡村是中国人的根,全面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作为、广泛参与,才能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才能使得乡村既有绿水青山的“颜值”,又有“金山银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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