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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企业因法院错误执行获国家赔偿300万元

安徽工人日报 2018-11-17 08: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11月13日发布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最高法赔偿办主任祝二军表示,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传递加强人权保障力度、规制侵犯群众权益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正当履职的正能量,推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

祝二军介绍,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因此,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

在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中,丹东中院依益阳公司申请查封了丹东市轮胎厂6宗土地,判决轮胎厂向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强制执行期间,因丹东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4680万元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

益阳公司遂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后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决定驳回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益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中院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最后,经协商,益阳公司和丹东中院达成赔偿协议,丹东中院给予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敢于承担责任,同时也用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衔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祝二军说。

当天还发布了5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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