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原县长邹小敏被判7年 曾与副县长结伴行贿市委书记
11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湖南湘潭中院获悉,湖南衡南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邹小敏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此前,衡阳日报曾披露当地4名官员的忏悔录,显示邹小敏曾与衡南县原常务副县长申伟亮结伴给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送钱。有“霸蛮书记”之称的李亿龙曾于2013年3月在轰动全国的“衡阳贿选案”后,调任衡阳,接替衡阳原市委书记童名谦,一度被媒体解读为“救火队长”。然而,在任仅三年,李亿龙落马,引起广泛关注。
一审认定受贿两百多万,判7年
据湘潭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邹小敏利用担任中共衡阳市南岳区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共衡南县委常委、副书记、衡南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便利,为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蒋某荣、阳某君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及款项拨付、核定土地性质及提升土地容积率、人事任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6年,邹小敏直接或通过其妻谢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4.5万元、美元12万元、加币3万元。2016年7月,为逃避查处,邹小敏安排谢某退还给张某华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封某玲加币1万元。
湘潭中院认为:被告人邹小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11月14日,湘潭中院一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小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邹小敏违法所得美元12万元、加币2万元、人民币144.5万元,向张某华追缴由邹小敏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向封某玲追缴由邹小敏退还的违法所得加币1万元,上缴国库。
曾与常务副县长结伴行贿市委书记
衡阳日报于2017年8月31日披露了当地4名官员的忏悔录,其中,衡南县原常务副县长申伟亮忏悔称,“邹小敏(衡南县原县长)带我去结识李亿龙,能够让市委主要领导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在今后的个人提拔使用上肯定有帮助。不但每次邹小敏喊我去李亿龙家里我都去,甚至还和他一起去给李亿龙送礼;不但和邹小敏一起去,还自己创造条件单独去送钱送物,接近李亿龙,其目的就是能在李亿龙的任期内提拔我到县长的岗位。”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李亿龙妻子杨岚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判决书中,列举了给李亿龙的行贿官员名单,该名单显示,“邹小敏在担任南岳区区委副书记期间,在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分6次送给了李亿龙共计12万元人民币。”
2018年1月15日,李亿龙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罪,一审被湖南娄底中院判刑18年。法院认定,李亿龙受贿926万余元、贪污142万余元及有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李亿龙在一审宣判后上诉,湖南高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而李亿龙的妻子杨岚也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巨额的涉案金额背后,是李亿龙案在查办时便引发的舆论场震动。在“衡阳贿选案”后调任衡阳市委书记的李亿龙,在任仅三年,2016年4月,这个有“霸道”、“能吏”之称的领导干部便“翻身落马”。
在李亿龙案历时两年多的司法程序中,澎湃新闻通过多个渠道及相关公开的法律文书、媒体报道,不完全统计李亿龙案涉案官员超过40人,他们大多数直接向李亿龙或李亿龙家人、亲属送钱,人均超过10万元。这些官员落马者众,不少因贪腐犯罪已被法院判处。邹小敏是众多行贿者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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