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截访的违法犯罪性质
□吴元中
2017年6月,江西上犹县63岁的陈裕咸因一起尘封十余年的伪劣种子案进京上访,在北京丰台、大兴等地多辆车内遭到截访团伙的恐吓、拘禁、捆绑和殴打,直至送医时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陈裕咸符合他人用钝性外力反复多次作用于头颈部、躯干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犹县原公安局治安大队长、信访局长等多名国家干部涉案。近日,陈裕咸长子陈维树在网络上公开了此事。
一位63岁的老人因为上访而死于非命,虽然有些让人震惊,但因为近年来上访人被关“黑监狱”、被“黑看管”打死打伤乃至把“黑看管”打死的事件不断曝光,很多人可能见怪不怪了。
截访都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事,如果没有他们的委托或雇用,无论是截访团伙,还是保安公司,都与上访人没什么关系,更卷入不了截访事件中。因此,发生截访致人死亡事件,单纯的惩治直接施暴者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顺藤摸瓜揪出暴力实施者背后的指使者、雇用者。即使相关工作人员与暴力实施者构不成共犯,与截访团伙做生意,把上访人“交”到他们手中而不管死活,也构成渎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发生这样的事情,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可以说,只有追根溯源,揪出截访团伙背后的指使者、雇用者并严格追责,使其对雇人截访的后果有所顾忌,才会从根源上杜绝政府部门同黑社会性质团伙公然联合做截访生意的现象。
更值得思考的是,不是雇用黑社会性质的截访团伙对付上访人,而是由相关部门自己派人进行截访,就合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对访民进行截访和强行遣返,必然会违反上访人意志。因为访民不会轻易就范,相关部门为了达成截访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对访民强行控制、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性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截访活动的违法犯罪性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截访活动了。
有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同黑社会性质团伙公然联合做截访生意,“上访一票否决”是重要原因。正因为此,一旦出现上访的现象,上级部门就会打电话让地方部门把上访人接回。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访人的诉求合理正当就应当依法受理,不正当就不受理,有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就依法追责,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把上访人接回,应当彻底废弃这种倒逼着下面部门截访、强制遣返上访人的做法。此外,“上访一票否决”也不是进行截访的理由。因为,这一要求的初衷是让地方部门有效进行社会治理和化解各种矛盾,使人民都安居乐业,而不是剥夺人们的上访权,人为制造没人上访的假象。
总之,无论有什么样的要求,或者上访会给有关部门带来多么大的压力,都应当深刻认识截访的本质是侵犯公民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以截访的方式对待上访,不能采取非法方式对待上访。而且,法治的关键就是政府与公权力守法,政府作为社会的表率也应当带头守法而不是带头坏法,法治政府建设更是要求政府行为从依据、程序、权限等各方面都严格符合法律要求。一起起政府部门与公权力违法引起的恶性影响事件表明,必须高度重视政府与公权力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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