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判小产权房“死刑” 违法建筑没收充公阻挠执法按扫黑除恶严惩
违法建筑没收的政策要从严执行。 据网络
11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给各区和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看到标题“没收违法建筑”就让人心里发慌。全文主要表达了几个核心意思:
1、违法建筑没收的政策要从严执行
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2、没收资产处置各区自行制定细则
没收违法建筑的资产处置以区政府为主导,区别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情形,处置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安排,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处置没收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细则。
到底什么算违建?
根据文件精神,依据法律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1、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类:
(1)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许可的(白话:用地性质不对或者用地性质对但没拿到许可)。
(2)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简单的说就是,对于非法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果土地违反总体规划,则建筑物予以拆除,如果土地符合总体规划,则建筑物予以没收。
2、《城乡规划法》给了违建三种选项:改正、拆除和没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条的规定给出了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具有改正、拆除和没收三种处罚选项。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收违法建筑这个处罚措施并不是随意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没收的前提是所在土地符合总体规划,没收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前提是改正和拆除两个措施都无法实施。
依据文件:深圳所有小产权房全部被判了死刑!
根据文件精神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可以得出,深圳的所有小产权房均属于违法建筑,不仅用地不合法、还存在是否与规划相符,缺失规划许可和工程许可的情况,那简直就是铁打的违法建筑。
也就是说,按照文件精神,深圳的所有小产权房均在此次处理范围之列。
预想过数种小产权房的处置方式,比如全部拆除,比如补缴土地出让金转正、比如政府回收作为保障性住房,但做梦也没想到深圳的小产权房会是这样按违法建筑收归国有的结局。
你可能会说,这么多人肯定不干,通知中提到了一句“对执行、处置过程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依法严惩。”
小产权房收归国有会在全国推广吗?
按政策而言,这并不是什么新政策,法律法规早有规定,这次只不过强调了严格执行而已。
我们的法律有个特点,就是严法律宽执行,一旦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就是草木皆兵,比如前段时间的社保收归税务局收缴,直到总理出来发话来安抚大家,老乡别走,欠缴的不得集中要求补缴。
但是深圳做为改革的排头兵,还是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这件事如果全国推行阻力当然很大,毕竟全国小产权房的数量可以用天量来形容,全国小产权房占的土地面积有66亿平方米,总量接近我国城镇住宅数量的三分之一。
但是,也别低估政府的决心,你看北京这两年每年拆除违建数量在4000万平方米,不是也照样完成了吗?
据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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