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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望而却步

齐鲁晚报 2018-11-13 07:01 大字

□吴元中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职、违反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无须多言。真正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认为民事主体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对谁的惩罚问题,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直奉行填补原则。亦即,造成多少损害就给予多少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即使存在违约与侵权行为,也不予赔偿。比如,扇人两耳光或踢人一脚,因为无须花费医疗费,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则无须为打人恶行付出代价,受害人也因为没有赔偿的依据无法维权。

这种原则不仅不存在惩罚性问题,而且存在赔偿不足和只注重物质损害不注重人格尊严伤害的问题。毕竟,扇人一耳光虽然没有造成肉体损害后果,但人毕竟是有尊严的,对人格尊严的伤害是不容忽视的。而现行人身伤害赔偿制度,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花费或有形的物质性损失,对于身体疼痛与心理伤痛等无形的损害与人格伤害则不予赔偿。

也正因为如此,对多种违约与侵权行为,不仅缺乏必要的惩罚,而且赔偿也往往不够充分。这样一来,一些人就不会太拿违约、施暴当回事。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们常常感慨:社会上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不诚信现象,那么强的暴戾之气。比如,公交车司机、环卫工、医护人员等动不动就挨打。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一向被认为温柔的女人也动不动就暴力相向,甚至敢于殴打比自己年轻力壮的男司机。

毫无疑问,该认真反思一下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与相关指导原则的确当性了。本来,平等主体、平等地位也只是指当事人间人格平等、任何人不能把自己意志凌驾于他人之上,并不涉及违约与违法行为的后果问题——并不是说,对违约与违法后果只能“填补”,不能为了更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而采取惩罚性措施。主体间的平等与防范违法措施,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法律的本质在于防恶,在于通过有效的惩罚遏制住犯罪、侵权、违约等破坏秩序与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惩罚有力,违法后果令人顾忌,才会遏制住违法行为,也才会使得法律具有严肃性,令人敬畏。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惩罚仅仅是象征性的,就难免如汉密尔顿所说,貌似法律的命令或者决议事实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是没有人当回事的。还望以《疫苗管理法》为开端,在整个民事赔偿领域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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