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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买错人诉请10倍赔偿?不支持!【案例】

莱芜日报 2018-11-13 01:01 大字

张某于今年1月在北京市一烟酒店购买了23瓶某品牌进口红酒,又在3月于同一烟酒店购买了同种红酒30瓶,前后两次合计消费约两万元。

两次购买红酒时,张某都要求该烟酒店不要在红酒瓶上贴中文标签,并要求详细开具购买单据。现张某以该烟酒店所销售红酒未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该烟酒店赔偿十倍价款。

【分析】

本案中的原告张某知错买错,不属于惩罚性赔偿的保护对象,不应获得十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要满足消费者主体资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但知错买错者则不同,他们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是为了因“错”牟利,若将知错买错者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则违背立法本意。二是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本案中,张某明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系违法,仍两次购买并强调不要贴中文标签,且并未证明受到损害。综上,张某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2.以牟利为目的知错买错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从市场秩序角度来看,消费者通过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消协等单位举报、投诉的方式,迫使经营者诚信经营,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一种有益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公益之举。而以牟利为目的知错买错的行为,却是受到惩罚性赔偿的高额回报的驱动。多次大量购买缺陷商品,再从中谋取高额赔偿,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知错买错,显然是“意在牟利”。 (记者 张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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