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房子不租了,押金却不给?●中介:客户违约,定金不退
本报11月11日讯 (记者赵泽军)“租房没有谈成,也不是我个人造成的,押金却不退了,太气人了。”8日,市民王女士拨打热线反映,她通过中介准备在市区租一套房子,没想到租房没谈成,中介却扣着2000元押金不退了。
据王女士介绍,为了上班方便,她打算在市区八腊庙街与涑河南街交会处附近租一套房子。10月31日,在上网浏览时,她通过位于市区兰山路与八小集街交会处一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便打电话与其联系。“该房子位于新东关,当时中介带我们看了下,感觉房子还比较合适,我就将情况说明。由于当时只有女房东在场,而且说要下午其丈夫回来后再说,当时价格就没谈,但中介说担心房子留不住,让我先交2000元押金,他们就不再带别人去看了。感觉也还可以,我就通过微信的方式给她转了2000元。”
王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当天下午,在该中介的带领下,她再次来到该处。“当时男房东来了,双方进行了洽谈,但因价格问题没谈成,我们就决定不租了。”王女士说,之后,他们再次来到该房产中介,要求退回押金,“租房没有谈成,也不是我个人造成的,按理说应该退还费用;谁知他们却称,既然交了押金就不能不租,不租的话,费用不退。沟通多次,他们就是不同意退费。当时看中了房子,支付押金是为了显示诚意,但当时谁也没说这是定金,因为当时价格没谈,也没签订合同,如果说是定金,我们肯定不愿意。现在押金却不退了,这不是欺负人吗?”
随后,记者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中介。“这个客户交的是定金,并不是押金。”对此,该中介高姓工作人员说。
高姓工作人员称,当时该客户通过他们看中了这套房屋,沟通时,客户说了一个价格,承诺如果价格讲下来,就可以定。“当时上午看房时,经过沟通,价格讲了下来,双方也同意了。”工作人员说,该客户为确保定下来,当天上午用微信转了2000元钱作为定金,“本来当天上午准备签合同的,由于男房东出门了,下午回来,我们就约定下午签合同。”“交钱时,我们价格都说明白了,让其考虑好,定金不退的。她们是好几个女孩合租的,谁知到了下午,有个女孩说有点贵了,让再便宜一下,但房东实在无法便宜了,她们就拒绝签合同。”该工作人员说,当时价格及房内物品都说好了,现在又拒签,他们肯定不愿意,“房东很恼火,我们解释多次,不是我们不让她签合同,是她不愿意签。由于该客户违约,定金是不退的,我们已经说明白了。如果该客户嫌贵,我们可以再继续帮忙找房子,直到她满意为止。”
格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本案中,出租人愿意出租房子,承租人也愿意承租房子,双方都有签订合同的诚意,但后来由于租房价格的问题,导致意见不一致,造成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从法律上讲这叫“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承租方的承诺,导致对方损失,应该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中介就收取费用,也未明确,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定金和押金有所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根据相关规定,定金是保证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如果交纳定金的一方违反,应该支付定金违约,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该双倍奉还。根据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过错而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过错方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共涉及定金合同、中介合同、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等三个合同,但定金交给谁,保证那个合同,双方并没有明确和约定。由于中介合同、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都没有成立,应该确定责任在哪一方,确定责任后,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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