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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发生公交车上相关案件 法律界人士建议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南宁晚报 2018-11-11 06:43 大字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本次“案例大讲堂”的主题是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与会人员围绕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等多起各地公交车上相关案件开展研讨,其中多起已审结案件中的乘客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获刑。

部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作出拉拽方向盘等行为,就会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处于危险状态。对于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根据当时公交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来综合慎重考量,不能将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作为唯一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主要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点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表示,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的行为,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和地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从重处罚。不少与会人员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司法人员提供指导。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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