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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受法律保护

南国今报 2018-11-07 16:01 大字

律师观点

针对郝先生遭遇到的执行“被插队”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进。王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应当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在本案中,当事人郝先生已经作了诉前保全,并且合乎程序,因此在执行中其“优先受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王进律师进一步表示,通俗地讲,也就是法院对已保全并且执行回的财产,必须先将“第一顺位”的债权人偿还结束,执行多余后的财产才能由轮候债权人受偿。从本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当事法院和检察院均已认定郝先生是排在第一位债权,那么就理应由其先行处置相应财产,而此案目前对轮候查封先行分配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且不通知相关利害关系方也不符合程序。

王进律师还表示,如果当事法院不按照检察建议进行落实,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维护正当权益。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依法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涉嫌渎职,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提起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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