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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

四川法制报 2018-11-06 01:01 大字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

同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汲传明、吴玉香、李文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司乘人员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对汲传明、李文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吴玉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相关案例三亚一男子公交车上脚踹司机被判三年

三亚市公安局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通报称,今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张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此案经三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马上就评亮出法律利剑守护公共安全

辽宁宣判了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对涉案者判处刑罚,释放公共安全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公共场所不计后果任性胡来,害人害己,非严惩不足以震慑。逝者已逝,生者警醒。规则或许带来“不便”,但何尝不是每个人的安全保障?莫让“错过一站”成了“错过一生”,守法遵规才能一生平安。本版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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