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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司机其实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济宁晚报 2018-11-05 09:28 大字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就目前公布的视频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女乘客在打了司机后,司机因为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索性将车撞向了大桥护栏。即司机也出了问题,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然,司机存在问题并不说明闹事女乘客可以因此而减轻罪责。

过去我们看多了类似的新闻,或者身边就不乏鲜活的事例,乘客坐过了站,想在半路下车,当要求未得到满足后,便开始殴打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当事人也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也有的只是被批评、拘留了事。

几年前,国内曾出现过一个令人唏嘘的案件。哈尔滨一名女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女乘客突然拔出公交车的车钥匙,导致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指示牌上,造成司机死亡,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而警方的官方回应称,因女乘客与公交车司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所以无法证明其涉嫌犯罪。多么荒唐!

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是什么性质呢?她不仅仅要泄愤那么简单,而是以全车人乃至车外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达到自己微不足道的目的,用生命的代价为自己的小小失误买单。人人知道“车祸猛于虎”,殴打司机的乘客并非无知,而是正因为明白这一行为的危险性,才妄图以此达到目的。威胁司机其实等于威胁全车人的生命,因此她实质上就是在威胁公共安全,而只要做出了类似行为,就不能以没有发生悲剧作为借口来逃避责任。

在很多国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都比较严重,以美国为例,纽约州立法规定,攻击公交车司机或地铁工作人员等同于攻击警察。公交车头显著位置有着告示:“攻击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新泽西州在驾驶座与乘客座位之间的地板上设定了一道很粗的白线,任何人试图跨越白线或停留在白线以内,司机都会立刻发出口头警告。

我国法律并非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一说,只是很多时候执法环节出了问题,“和稀泥式执法”没有使法律的阳光照进现实,导致人们对危险行为认识不清,缺乏规则意识,漠视法律。这种执法方式纵容的是做事不计后果的情绪,催生了更多情绪的奴隶,社会终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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