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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安徽工人日报 2018-11-03 08:1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日前,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实施方案》,福建将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同时结合福建省情,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创新,增强可操作性。

《实施方案》将实现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定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同时,充分吸收前期福建试点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创新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拓展赔偿资金来源渠道,并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在赔偿适用范围方面,除中央规定情形外,福建还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

据介绍,近期省直各有关部门还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各地环保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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