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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保障国家南繁基地建设

北海日报 2018-11-02 10:37 大字

新华社海口11月1日电(记者罗江)记者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南繁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提出,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并明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核心区和生物育种专区的范围和功能,规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育种专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用途管制。

海南还将建立健全南繁管理服务体系。海南省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南繁管理和服务工作。在重点乡镇配备专职人员,在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安排联络员,负责南繁协调服务工作。条例还对南繁活动登记、南繁检疫、南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南繁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

据介绍,南繁是指利用海南独特气候条件和物种资源,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活动。每年全国有700多家科研机构、7000多名科研人员在海南从事南繁育种。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育成的7000多个农作物新品种中,70%以上经过南繁加代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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