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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被曝肖像,不因有效果而合法 自由谈

济宁晚报 2018-11-02 08:49 大字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在很多城市,中国式过马路都是交通整治的难点,且交警们为了攻克这一难关,也采用了不少对策:聘用交通协管员、使用语音提醒设备、根据人流量设定红绿灯的时间、曝光闯红灯者……至于效果,据说最有震慑力的,就是对闯红灯者进行曝光,这种曝光不是看不出人脸的远景曝光,而是给违规者拍个大头照,清晰度堪比证件照。

当前,湖北荆门警方就选择了在微信公众号和当地报纸上刊发闯红灯者的高清照片,并配以标题:“你闯红灯的样子,真的不好看”;同时,郑州也采用了相同的方式。据相关新闻报道,曾经还有地方选择通过十字路口的大屏幕亮相,甚至还配上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

对交通整治来说,这种曝光无疑是一剂猛药,不过,于被曝光者而言,却因侵犯了个人信息和隐私而受到诟病。

有人认为,多年来,行人闯红灯是一种顽疾,对于这种行为,不来点有震慑力的措施,还真没有效果,或者觉得,警察叔叔也是真的没办法了才出此下策。然而,有效果和没办法,都不能成为执法部门僭越法律的理由。

根据我国法治原则,判断公权力行为是否合法,标准其实很简单,“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人们对交警曝光闯红灯者肖像的质疑,也很容易回答,只需查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就是不允许的。

当然,那些人脸照片都被在眼睛部位打了马赛克,这首先说明交警也认为不可以随便曝光别人肖像,而这马赛克也很有“水平”,既象征性地遮了遮眼睛,又能让本人和熟人一眼就认出来。这其实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有时还真不易定性。窃以为,只要能被认出来,就已经是侵犯了个人隐私,而能被认出,恐怕也是交警此举的目的,否则真的到了看不清是谁的程度,是不会产生震慑力的。

闯红灯的样子的确不好看,而交警部门任意曝光他人信息的做法可能更不好看。闯红灯的顽疾固然需要治理,但是为了整治目的而僭越法律,付出的代价恐怕更大。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全国上下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如此才能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而让百姓树立法制观念,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前提是执法部门和领导干部要遵守和信仰法律,成为社会的表率,否则,法治观念就无法在百姓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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