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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任性,不能止于纠错

济南时报 2018-11-01 14:14 大字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首批典型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共651544件,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规范性文件即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条款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

近三年3880件“红头文件”被附带审查,这一数字既是各级法院积极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的体现,同时也从侧面折射出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评估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但在现实中,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诸如“复婚不准操办酒席”“按教师学科分配生二孩名额”等奇葩规定,既干扰了民众生活,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红头文件“任性”,除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权力边界意识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时候拍脑袋决策并不需要担责。在现实中,奇葩政策常有,追责处理不常有。即使一些规定出台后备受诟病,很快就被叫停成为笑柄,却很少有人为此埋单。法院审查“红头文件”,也是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除了纠错外,对于“红头文件”的审查,目前并没有追究责任的配套措施。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有关方面应进一步细化问责机制,探索与法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对于法院审查认为不合法的“红头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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