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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全开自费药解释不能取代监管

大众日报 2018-11-01 01:55 大字

□罗志华

10月24日,王先生陪妻子去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看病,妻子用医保挂号,可结算时发现价值800多元的药品为自费药,于是提出疑问。院方对此回应称,医院没有可替换的同类医保药品,后续会加强对患者的告知与沟通。(10月29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是一位医生,这位患者患的是常见的妇科疾病,医保目录当中当然有药可治。医院认为同类医保药品不可替换,也许指的是所使用的干扰素没有进入医保目录,但干扰素是一种辅助用药,并且价格较贵,不适合纳入医保,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位患者必须使用这类药。因此,医院的解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同时,知情选择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在患者应该知情的情况下,却剥夺了患者的这项权利,治疗方案就不具有足够的合理性。更应该看到,出现费用和用药合理性的争执之后,最不应该缺位的,是费用监管。但矛盾的地方在于,医保部门只对需要花费医保基金的行为有监督职责,自费药品不在监督范畴。这样一来,自费药的使用情况,反而缺少监督。

当前,公立医院已取消药品加成,而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定价监督十分严格,反而是一些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其滥用现象得到了凸显。因此,在取消药品加成、实现购销两票制等重大药改措施实施之后,自费药理应尽快纳入监管的重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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