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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子放在公共楼道丢失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被驳回

黄海晨报 2018-10-31 09:29 大字

北京市某小区业主姜女士回家时发现自己放在自家门前的柜子不见了,后听说柜子被物业公司搬到了锅炉房,前去寻找无果,遂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柜子及鞋的损失共计5100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姜女士诉称,因家中打扫卫生,临时将装有11双鞋的铁皮文件柜放在门外楼道内。一天下班回家,突然发现柜子和11双鞋不见了,经多方查找,被告知柜子和鞋被小区物业公司搬到锅炉房,遂到锅炉房寻找,但并未找到柜子和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协商无果。后原告报警,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姜女士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共计51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并未见过原告装有11双鞋的柜子,也没有安排人员将柜子搬到锅炉房。

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公司曾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两份通知,并张贴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通知要求即日起将小区楼道内及公共区域杂物在规定日期前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姜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通知上没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没有见过这两份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姜女士将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中本身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被告物业发出清理通知后仍将其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且姜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柜子由小区物业遗失,因此不予支持姜女士关于物业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姜女士的诉讼请求。(来源:《城市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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