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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 类案强制检索

四川法制报 2018-10-30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夏菲妮)昨(29)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全省法院关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出台,其与前期组织研发且已嵌入办案平台的类案检索比对系统相配套,通过制度与技术紧密衔接,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为审判监督与管理提供手段。其中,《规定》明确了类案强制检索的情形,对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等五种情形,若涉及法律适用分歧,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记者了解到,《规定》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两个区分”“三个明确”。其中,“两个区分”一是类案与关联案件区分检索,对所有在办案件全面开展关联案件强制检索,部分在办案件开展类案强制检索;二是检索报告区分繁简,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应当包括检索结果、类案与关联案件的裁判要旨、本案是否参照适用等内容,而其余案件的检索报告则可以采用填充式、表格式等简略形式。《规定》还作出三个方面的明确。一是明确了类案强制检索的情形。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新类型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与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案件,若涉及法律适用分歧,则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其他案件则倡导进行类案检索参考。二是明确了检索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类案裁判尺度不一致,或发现本院类案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了立案时告知、裁判时回应义务。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为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查询服务,对提交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与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予以回应。

据介绍,《规定》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部分,是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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