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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

莱芜日报 2018-10-30 01:01 大字

江苏省某县零售户李某经营着一家超市,卷烟销量一直很好。一天,灌云县局接到举报,称李某商店后边的仓库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灌云县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李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中华”(软)卷烟230条,案值16万余元。

该县局依法将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并公开销毁。同时,由于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灌云县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分析

本案中,李某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非法生产的假冒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欲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案值16万余元,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此,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记者 张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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