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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居住配套服务设施 不得任意“变脸”

天水晚报 2018-10-17 13:37 大字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商务委、住建委、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关于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

《通知》表示,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对于新建配套设施转让流程部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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