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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霸座”指向更明确

大众日报 2018-10-16 01:01 大字

□冯海宁

针对频频出现的火车“霸座”现象,广东出台规定联合惩戒,不再只是“耐心劝导”。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10月10日广东人大网)

“霸座”,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所以,我们不仅要从道德层面谴责“霸座”者,更要从法律层面约束“霸座”行为,以维护乘车秩序。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霸座”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广东省率先在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霸座”,有望收到好的效果。

虽说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霸座”行为也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虽然有关方面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惩罚“霸座”者,但要看到,这些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而模糊的法律规定,则对某些人起不到指引、教育等作用,甚至不排除“霸座”者强词夺理地狡辩。而广东上述《条例》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也就是说,《条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如此一来,就能起到预防“霸座”的作用。因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确、更精准。

而且《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机制和罚则,即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制止、查处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霸座”等行为,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很多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其优点是对很多相似行为都可以进行约束,但也有指向不够明确的弊端,这样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就会出现偏差,执行起来会引发争议。所以,立法趋势必然是法律规定越来越详细,指向越来越明确。

广东立法机构把“霸座”行为明确写入《条例》,究竟是早就有的考虑还是因为最近几个月频现“霸座”,我们不得而知。如果属于前者,说明立法者考虑比较周全或者说很有预见性;如果属于后者,说明立法者很关注现实中的新现象、新问题,快速调整法规草案的意识也比较强。

另外,《条例》禁止在铁路线路上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反映出立法者关注新事物。社会变化很快,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可避免,但如果立法者考虑问题全面,高度关注相关领域的新变化,就能减少或者避免法律滞后性的。这是值得肯定的工作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霸座”行为,不能止于事后惩罚,虽然列入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或者拘留、罚款也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但事前、事中的措施不可缺少。比如,在购票、订票环节就应当纠正乘客的“霸座”行为违法。当然,上述《条例》还只适用于广东,今后禁止“霸座”能否明确写入全国性法律,也是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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