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房企商品房申报价格虚高的 将退回重新申报
国庆长假后,海南省海口市政府10月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未售房源按成本核算或调整价格填报,预定房源按合同价格填报,已售房源此前已录入备案房价的不需要重新填写。销售状态的区分为:已提交网签的为已售;已录入但未提交网签的为预定;未录入网签的为未售。
《通知》规定,海口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价格备案申报范围要与预售方案范围相一致。
《通知》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近一年网签成交均价、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房价格,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将退回重新申报。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书、备案项目申报表和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人对备案材料要仔细检查,如因企业原因导致漏备、错备等情况,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年内将不再重新为企业进行价格备案。
其中,海口市所称的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别墅、办公、商铺、车位、动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职工保障房、产权式酒店别墅、产权式酒店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仓库等。此次,海口市对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备案,是在此前海南省要求的商品住房的范围上进行了扩大。
今年6月,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295号)。
295号文要求,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售价格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295号文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
此后,海口市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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