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 福建福清一派出所长徇私枉法被开除公职
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姚某在办理2015年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明知黄某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却接受他人请托,要求经办民警暂时不要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但经办民警不为所动,仍对黄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
数月后,黄某被其他派出所民警在姚某所在派出所辖区内抓获。姚某仍指使民警伪造研究案件会议材料,上报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申请对黄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但被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予以否定。
姚某身为警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黄某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实际放任不管,致使黄某长期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并在辖区内继续活动,其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8年5月8日,福清市监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姚某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点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原题为《故意包庇放任犯罪嫌疑人!福清一派出所长徇私枉法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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