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每人每年要义务植树3至5棵 不履行的将受处罚
近日,新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规定,每人每年无报酬地履行植树3至5棵的义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和暂住居民参加义务植树。
据了解,《条例》共23条,对我区义务植树活动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以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区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近日,乌市沙依巴克区在雅玛里克山开展了2018年秋季“树上山”义务植树活动。图为雅山上有些地方坡度较陡,大家齐心协力肩扛树苗上山。马元 摄
《条例》规定,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1年的暂住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无报酬地履行植树3至5棵的义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林木管护或者其他绿化任务。11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条件,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年龄的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活动。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和暂住居民参加义务植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牧民参加义务植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组织实施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年度栽植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如实报送完成情况,并接受栽植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义务植树实施栽植指导,确保栽植质量,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达不到栽植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要求补植或者重植。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绿化荒山、荒地,或者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管护林木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在宜林荒山、荒地义务植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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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植树义务严格奖与罚
新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达到年度义务植树考核目标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当年与绿化有关的荣誉称号。
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栽植义务植树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植树单位达不到栽植质量要求,又不按要求补植或者重植的,对单位处以应当补植或者重植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或者补植不合格的,处以损失价值1至5倍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盗伐、滥伐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侵占义务植树绿化设施或者义务植树栽植的苗圃、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截留、挪用、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资金,或者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规定
《条例》规定,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1年的暂住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无报酬地履行植树3至5棵的义务。
11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条件,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年龄的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活动。
(原题为《新疆每人每年要义务植树3至5棵 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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