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个税起征点10月1日起实施!9月交多少税? 税务部门回应:10月1日后发工资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
本报讯(记者黄小芹)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起征点”)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的有关政策问题。对纳税人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一些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交接期,个税起征点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昨(26)日,记者采访了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市民黄声杰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他们通常在10月发放9月的工资,他和很多市民一样都很关心,像他们这样的企业最早能在哪个月享受到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红利呢?“如果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的话,那么是不是说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算,9月的工资就得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黄声杰告诉记者,那我们是不是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因为那个时候才拿到10月的工资。
其实,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发布的通知里已给出明确答案。《通知》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员工10月拿到手的是9月工资,应该适用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市税务局副局长王月梅表示,也就是说,单位或企业在10月1日以后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是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和税率表。
举例来说,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值得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新税法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二个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王月梅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尽早释放改革红利,让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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