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防卫过当”有助司法纠偏
新锐观察
□河南张玉胜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部署。《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详见本报今日A13版)
不久前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曾一度引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舆论争议。如今最高法将释义“防卫过当”、鼓励正当防卫列入司法解释工作的五年规划,显然是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堵住法律制度漏洞,矫正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鼓励人们敢于和善于依法使用“自卫权”,这也不失为对见义勇为者的司法保护。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构成了公民自卫权利的正反两面,但在涉及到案情各异的司法个案时,其边界尺度仍不好把握。比如,判定受害人“防卫过当”时,该如何界定“必要限度”、如何认定“造成重大损害”等。这些显然需要从法律释义的层面,对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等作出相对具体量化的司法界定。
纵观过往的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则有些过于苛刻。人们似乎形成了一种惯性认知:只要防卫者的反击造成被侵害人死亡,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这不仅束缚了防卫者制恶自救的手脚,也让人们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难免顾虑重重。
正当防卫的实质是“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被逼反击,法律应体现防卫者受《刑法》优先保护的原则。不法侵害往往是在人们猝不及防、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发生,防卫者在情势紧张、仓促应战状态下,很难准确判断出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强度,也很难恰到好处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正如人民日报官微所评,法律不能苛求每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者“点到为止”。
从犯罪者的心理角度看,一旦丑行败露和遭遇抵抗,则极有可能变得歇斯底里、凶相毕露,甚至会走向行为极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正当防卫”的过分苛刻、过多设限,则无异于是对行凶作恶者的变相纵容。释义“防卫过当”,让人民私权得以维护,让法律温度得以体现,无疑是对正当防卫的间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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