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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 获293万余元国家赔偿此前曾提出40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南国今报 2018-09-19 16:35 大字

今年7月,提交完申请赔偿材料后,李锦莲和律师在江西高院门口合影。 图片来源:《新京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发布消息称,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93万余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农民。1998年,李锦莲被怀疑用奶糖毒杀同村的两名儿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2018年7月18日,李锦莲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共计414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90万元;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历年申诉的实际支出50万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赔偿决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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