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烈士名誉 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2018年 5月 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某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 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5月14日,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侵害英烈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英烈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点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英烈精神。
本案中,曾某利用成员众多、易于传播的微信群,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诋毁烈士形象,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同时其行为也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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