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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督察是遏制统计造假的利器□冯海宁

济南日报 2018-09-18 11:39 大字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详见本报昨日封4版)

众所周知,无论经济决策还是干部考核,都离不开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一旦“注水”,就会误导决策,影响考核公正。因此,弄虚作假被公认为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近年来各地对统计领域造假现象加大治理力度,不仅曝光了不少统计造假案例,还追究了部分造假者的责任。然而统计造假现象仍未消失,今年6月全国人大在执法检查报告中直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

此次发布的《规定》提出,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的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不同督察对象实施不同的督察内容。督察主体、对象、内容都很清楚,可以说明确了“谁来督察、督察谁和督察什么”。这是遏制统计造假的一大利器,效果值得期待。

防范统计造假,关键在两点:一是发现问题,二是严肃追责。过去统计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就在于统计造假的过程比较隐蔽,取证往往比较困难。《规定》明确提出,统计督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设立举报渠道、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双随机”抽查等,这么多督察方式可以最大化发现弄虚作假,让造假者防不胜防,为发现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严肃问责来配合。此前曾有地方抵制、阻碍、拒绝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要想浇灭这种嚣张气焰,就需要统计督察和严肃追责“双剑出鞘”。

对于督察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规定》明确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由督察人员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严重的统计造假行为,该追究刑责的要追究刑责。虽然《统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据媒体报道,《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追究刑责的先例。

毫无疑问,随着上述规定的实施,统计造假的风险会越来越大,因为造假行为被统计督察发现的几率增加了。如果对违法违规者再严格追责,相信统计造假现象必将减少。此外,某些官员参与统计造假,是缘于“数字出官”,所以对于官员的政绩考核不能仅看统计数字,更要看实证、实物;而某些企业统计造假,则是为了资质考核、争取融资、骗税逃税等,所以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早日实现数据共享,不让造假者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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