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善”比“惩恶”更有意义 □莫思委
浙江金华市男子滕某好心扶起身后骑车摔倒的男子曹某,被对方说自己是肇事者,交警通过附近监控视频为其洗清冤屈后,滕某起诉曹某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元。经法官调解,原告谅解了被告。(9月15日《澎湃新闻》)
该事件在未了结前,网上几乎是一边倒的怒骂声,公众在全力支持滕某依法维权的同时,都期望看到被告受法律惩罚的“大快人心的”的场景。而如今,经司法机关调解,事情出现了“风平浪静”式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个结果虽然与一些网友的“期望值”有差距,但从普法教育和弘扬美德的双重角度来进行对比衡量时,无疑又是最理想的结果。
做好事没好报,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可现实生活中,有时恰恰会出现这种令人尴尬甚至令人心痛和心寒的事情,最常见的类似于——有人摔倒后“扶不扶”的问题。在“扶”的潜在风险与“不扶”的道德谴责中,当事人确实存在取舍两难的纠结。而善良的本性又让绝大多数当事人不忍心见死不救,于是出现了好心与风险并存的情况,正如上述事件中的滕某,就意外地陷入了“好心没好报”的漩涡。公众普遍认为,假如没有监控视频来澄清,那岂不是重演了一次现代版的“窦娥冤”了?因此,公众对被扶者错怪好心人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足为怪,他们希望看到“坏人”遭到应有惩罚的心情也足以理解。
但我们应当看到,“以牙还牙、以毒攻毒、以暴制暴”毕竟不是社会治理的理想方式,我们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是“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事实上,一方面,司法调解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和通用手段,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不但明事理,而且懂法理;既能解决矛盾,又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采取“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调解思路,符合“有理也让人”的传统社交原则,使好人的精神得到充分肯定,过错方也受到深刻的教育。可以说,司法调解是避免民事纠纷升级恶化的“缓冲器”,也是弘扬传统美德的“助推器”。
因此,上述浙江金华“扶老人被讹案”,其“扬善”的意义要远远超过“惩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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