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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没回微信被辞退,用人单位岂能如此任性?

沂蒙晚报 2018-09-13 15:49 大字

最近发生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劳动者维权案例,让人感到不是滋味。据当地媒体报道,7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23分,某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员工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过后,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当时,王小姐已有身孕,怀着愤怒,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随后拿到了1.8万元的赔偿金。

@赵越:“10分钟紧急任务”不仅缺乏公私分界,也损伤了员工的权利与尊重。那种将限时回复微信与辞退员工进行人为内联的做法,本来就缺乏法理依据。对怀孕女员工不是人性关怀,而是进行百般刁难,找到她们的一些漏洞甚至人为制造“陷阱”让她们犯错,为了逼怀孕女员工就范,一些企业无所不用其极。企业挖好了坑,让怀孕女员工往里跳,这种做法是用人单位惯用的伎俩。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怀孕女员工成了用人单位不待见的,成为公司领导眼中的“包袱”与“累赘”。公司对怀孕女员工进行切割,通过手段让其离开公司。

“10分钟紧急任务”表面上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却忽略了怀孕女员工的异质性,女性在怀孕初期,容易发困嗜睡,为了胎儿的健康,必须保证充足的睡眠。晚上十点多,对一个怀孕女员工布置工作任务,因未得到及时回复就辞退

的做法,简直

对员工有点不

近人情,强人

所难。

女员工怀

孕期间,我国

的法律也给予

了 特 别 的 保

护。辞退处于

孕 期 的 王 小

姐,用人单位

的做法属于违

法解除与王小

姐 的 劳 动 合

同,侵害了王小姐的合法权益。王小姐因为在非工作时间没有及时汇报业绩就被辞退,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都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当女工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积极维权。

@常睿评:这样的老板太过分了,不拿员工当回事,不顾客观实际强人所难,达不到要求就辞退。况且,该女员工还有身孕,属于法律禁止辞退的范围,也太随意了吧。这样的企业可想而知,不会有好结果的。企业得不到员工的信任,员工也不会真心干,潜能发挥不出来,企业经营效益能好吗?

@一年四季都很美:不在工作时间的大半夜,而且必须10分钟之内就要完成所交代的任务,完不成就要被辞退,这是什么制度什么逻辑?这分明就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嘛!这个奇葩的负责人也不想想,你在非上班时间,发微信去打扰了员工的正常生活,这笔账要怎么算呢?人家要以“打扰员工的正常生活”而把你“弹劾”的话,心里会作何感想?所以说,不要当个小小的负责人就可以对员工“颐气指使”“居高临下”,这样的小领导是做不长的。话说回来,如果公司的确有很急的事,非工作时间也不是不能干,最起码也应该用心去打个电话,不是发个微信就敷衍了之,都知道,似是而非的微信太多,就算是不休息,不是闲暇时间,去关注的又有几人呢?!看着负责人“雷厉风行”的霸道劲,1.8万的赔偿金都少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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