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有新规
(上接A1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该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外,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清退或扣除相应经费补助。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为中共党员的,除按该规定处理外,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为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规定还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治理有偿补课不力,信访举报频发,多次出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在责成其对违规教师作出处理的同时,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对学校管理不到位,治理有偿补课不力或放任不管的,要通过诫勉谈话、书面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追究学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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