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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尚需制度细化

四川日报 2018-08-30 06:28 大字

□刘彦林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各地纷纷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容错免责机制,细化贯彻措施,旨在贯彻中央精神,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一段时间以来,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激励干部大胆干事创业,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干部认为容错纠错程序复杂、风险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干部谈容错纠错“说得比唱的好”,但做起来畏首畏尾。要解决这些问题,各级党委要敢于主动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要责任,大张旗鼓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容错,对于常人是一种胸怀,对于领导干部,则是一种担当。组织部门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在改革实践中犯错的干部,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干部,杜绝把干部“一棒子打死”对于一些干部的错误,要敢于严正批评,大胆指出。面对容错纠错工作,广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更不能当“太平官”“推拿手”,要敢于仗义执言,不怕麻烦,切实为干部负责,大胆为干部容错纠错。

容错纠错不是组织部门的“家事”,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私事”,更不是主要领导“一句话的事”。要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容错纠错协调机制,对拟进行容错纠错的领导干部深入核实,对于符合容错条件的,要坚决大胆容错纠错。只有让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到真正的改革实践者,容错纠错才不会沦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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