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加码“限娃令”,新规正在征求意见 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意见稿》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赞许早恋、介绍网游等内容不得出现
《规定意见稿》提到了14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等内容。
不得炒作明星子女、宣扬童星效应
在针对节目主持人和嘉宾的要求中,《规定意见稿》指出,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不得选用曾有丑闻劣迹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在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要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在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看到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规定意见稿》亦在广告规范方面提出了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综合《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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