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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案件一审庭审中适用“质辩一体化”证据审查制度刍议

山东法制报 2018-08-24 16:48 大字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审判法官通常要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按照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四个主要流程完成一个完整的庭审程序。其中,法庭调查质证、庭审辩论环节尤其重要,其通常包含以下基本流程:

(一)庭审调查质证程序。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庭审辩论程序。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或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原告或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发言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可能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原告或被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

笔者在庭审实践中,深感上述两个流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够科学严谨、亟需改进的地方。分析现行庭审调查中的证据审查和庭审辩论流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证据审查形式单一,结论碎片化,不利于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掌握和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须按照一定的顺序逐一出示、质证。一方举证并说明,对方质证发言,如有必要再相互发言,而且双方的发言仅限于所涉及的单一证据,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进行,为质证而质证,致使整个质证流程完毕后,法官得到的仅仅是碎片化的、孤立化的案件事实,缺乏对整个案件法律事实的统一、大体上的认识,不利于法官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构建自己完整的“内心确信”。

(二)质辩分离,质证过程缺乏充分的辩论理念和环节,不利于准确认证、及时甄别案件事实。现有的质证形式只有说明和答辩两种基本形式,你一言,我一语,侧重于说明自己的主张和目的,缺乏必要的辩论环节。法官根据现有的质证流程,也只能将本该辩论的放到下一个庭审的辩论环节中去,错失了辩论、认证的最佳时机,不符合法官“心证”的逻辑顺序。

(三)辩论程序繁琐,偏离辨明是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题宗旨。现有法律规定的辩论流程貌似严谨,实际结果却是表演成分胜过质证认证、辨明是非的终极目标,其辩论效果相对于质证认证的实质意义并不太大。

其实,无论是庭审中的查证,还是庭审的辩论,其终极目的是陈述主张、举证质证、辨明是非、查明认定案件法律事实。所以,现有的民商事庭审查证环节和庭审辩论环节应予以改革。笔者认为,在庭审查证认证阶段应真正融入辩论理念,简化庭审辩论程序,借鉴行政审判规则,适用“质辩一体化”的庭审证据审查制度。具体地讲:

(一)实行“ 质辩一体化”的庭审证据审查制度。即在举证说明和质证发言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审理焦点,结合全案案情,让举证方和质证方发表辩论意见,并相互质证辩论。在质证环节,直接植入辩论程序,在举证质证的同时,就相关证据、事实直接进行辩论,改变以往“质而不辩”的程序设置,以便及时实现辨明是非、质证认证、固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审查目的。

(二)在庭审查证阶段,及时固定能够当场认定的证据及相关法律事实。在充分辩论质证的前提下,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中能够当场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及时固定能够确认的案件事实。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当即提示负举证责任方继续举证,并说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定也有适当合理的预判,避免因判决结果的突然性而引发当事人的强烈反应,甚至激化矛盾,避免因判决难以接受而发生过激事件。

(三)简化庭审辩论环节,采用综合辩论形式。在辩论阶段,改变以往来来回回的辩论流程,要求各方围绕审理焦点,条理清楚地发表一轮综合辩论意见,特别强调在庭审查证阶段已经质证辩论完的无需再辩,杜绝长篇大论、华丽不实的制式辩论模式。

笔者在近期的庭审中,已经将以上构想运用到几个相对比较复杂、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中,效果明显。在庭审调查质证环节,围绕案件审理焦点,逐个举证、质证、辩论,在质证时特别注重引入辩论程序,不仅就质证的单个证据,还要求联系全案基本情况,紧密围绕审理焦点进行顺序辩论和相互辩论。待结束法庭调查查证阶段转入庭审辩论时,各方当事人的发言几乎一致为:同上述质证辩论意见,不再发表辩论意见。这样一来,不但省略了辩论阶段的繁琐流程,而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就已查清、辨明案件基本事实,得到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支持与认可。

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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